为了实行以科学研究、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为主导的导师负责制,充分调动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及《武汉大学关于实施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武大字[2007]5号)和《武汉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武大字[2007] 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我院在校学习的二年级硕士研究生和二、三年级博士研究生以及硕博连读、提前攻博研究生(转博第一年)可以参加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的评选。
第二条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分甲、乙、丙三等。
对于博士研究生,甲等奖学金为每年4000元/人,占参评总人数的4%;乙等奖学金为每年3000元/人,占参评总人数的7%;丙等奖学金为每年2000元/人,占参评总人数的9%。
对于硕士研究生,甲等奖学金为每年3000元/人,占参评总人数的4%;乙等奖学金为每年2000元/人,占参评总人数的7%;丙等奖学金为每年1000元/人,占参评总人数的9%。
休学、退学、按学制本应毕业而未毕业的研究生不计入参评人数,并且不能参评优秀研究生奖学金。
第三条 参加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选的研究生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理论,思想品德优良;
二、学习勤奋,一学年所修课程成绩优良(学位课程成绩达到B及以上);
三、积极投身科学技术研究,开拓创新,成绩突出;
四、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和集体活动,富有团队协作精神;
五、严格遵守校纪校规,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秩序。
第四条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的评选采用计分制进行(计分标准详见附件)。
博士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计分:A思想政治表现,占10%;B科学研究,占50%;C学习成绩,占10%;D社会活动,占10%;E文体活动,占5%;F社会工作,占15%。各项得分乘以各项系数后累计总分为最后得分。
计分公式为:总分T=A×10%+B×50%+C×10%+D×10%+E×5%+F×15%
硕士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计分:A思想政治表现,占15%;B科学研究,占30%;C学习成绩,占20%;D社会活动,占15%;E文体活动,占5%;F社会工作,占15%。各项得分乘以各项系数后累计总分为最后得分。
计分公式为:总分T=A×15%+B×30%+C×20%+D×15%+E×5%+F×15%
第五条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的评选程序如下:
一、10月上旬,学院成立由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及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书记、副院长组成的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同时成立由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及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书记、副院长、学科专家组成的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委员会。
二、10月中旬,各学院成立由研究生党支部委员、研究生代表组成的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小组。评选时,研究生本人申请并自评,经导师同意后,报所在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小组。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小组组织各支部所属研究生集体讨论,审核并计算研究生个人得分。
三、10月下旬,学院研究生德育导师或专兼职干部和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书记、副院长复核各研究生党支部提供的评分后,初拟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获得者名单,经学院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委员会评定后,由学院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
四、10月下旬,各培养单位将获得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获得者的初拟名单,在学院主页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五、11月上旬,学院将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获得者的名单报送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处。
六、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处对学院获得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的名单进行审核,经研究生院讨论通过后,报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批,颁发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第六条 同一学年度已获得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申请研究生专项奖学金,但只获得相对较高的奖励金。
第七条 学院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调整本单位各年级、各专业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的评选名额分配,严格评选条件,保证评选质量。
第八条 本细则由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选计分标准
附件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选计分标准
一、平均学习成绩的计算
- 平均学习成绩只计算公共课成绩。
- 平均学习成绩的计算:
平均学习成绩C=X/Y
其中 X=各课程学分乘以相应课程成绩的总和
Y=课程学分的总和
课程成绩中,计分A相当于90分,计分B相当于80分,计分C相当于70分,计分D为不及格。
3、 硕士生平均学习成绩乘以学习成绩系数20%(即C×20%)为研究生学习成绩最后得分。
博士生平均学习成绩乘以学习成绩系数10%(即C×10%)为研究生学习成绩最后得分。
二、思想品德计分标准
|
30 |
20 |
15 |
10 |
3 |
说 明 |
思
想
品德
表
现 |
获
国
家
级
表
彰
者 |
获
省
级
表
彰
者 |
1.校党委、校行政发文表彰者;
2.获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表彰者。 |
1.学校职能部门发文表彰者;
2.学院(直属系)党委(总支)发文表彰者;
3.见义勇为者;
4.助人为乐者。 |
受学院(直属系)研工组表扬者。
|
1.本表中各级表彰均应属于思想品德方面的;
2.受各级表彰者须有有关正式表彰文件或证书证明;
3.同一事迹受不同级别表彰者,以最高分计,不累加;
4.见义勇为、助人为乐需提供依据证实;
5.各项可累积加分。 |
三、科研成果计分标准
|
获奖等级 |
作者排名顺序 |
作者得分(分/项) |
备 注 |
国
家
级
科
研
成
果 |
一 |
1 |
45 |
1.国家级科研成果指由国家评定公布的获奖科研成果;
2.省(部)级科研成果指由省(部)评定公布的获奖科研成果;
3.校(市)级科研成果指由学校(市)评定公布的获奖科研成果;
4.同一科研成果获不同级别奖励,得分取最高分计,不累加;
5.若该科研成果只有一位作者,则享受该成果第一作者得分;
6.若科研成果是合作项目,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其导师为第一作者,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如与其他教师合作,该研究生获得其相应排名得分;
7.若该科研成果获奖后,又在刊物、报纸等发表者,得分取最高分计,不累加;
8. 获国家发明专利成果应有专利证书,若该专利获得其他科研奖励者,以最高分计,不累加。 |
2—3 |
40 |
4—5 |
35 |
二 |
1 |
40 |
2—3 |
35 |
4—5 |
30 |
三 |
1 |
35 |
2—3 |
30 |
4—5 |
25 |
省
(部)
级
科
研
成
果 |
一 |
1 |
30 |
2—3 |
25 |
4—5 |
22 |
二 |
1 |
25 |
2—3 |
22 |
4—5 |
20 |
三 |
1 |
20 |
2—3 |
15 |
4—5 |
12 |
校
(市)
级
科
研
成
果 |
一 |
1 |
15 |
2—3 |
12 |
4—5 |
10 |
二 |
1 |
12 |
2—3 |
10 |
4—5 |
8 |
三 |
1 |
10 |
2—3 |
8 |
4—5 |
5 |
国家
发明
专利 |
|
1 |
30 |
2-3 |
20 |
4-5 |
10 |
四
科学论文及著作计分标准
项 目 |
计 分(分/篇) |
说 明 |
科
研
论
文
类
计
分 |
SCI收录论文 |
50分/篇 |
1、论文及著作(含会议论文、参与项目)加分实行代表作制,每名参评研究生代表作原则上不超过4篇(项)。代表作目录需导师签字审定。
2、合作成果根据作者先后顺序按(6:3:1或7:3)比例分配得分。若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其导师为第一作者,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排名第四及以后作者不能分享该论文得分。第一作者和评奖人单位应明确为武汉大学,否则不加分;
3、同一论文被不同刊物收录(转载),以最高级别刊物加分,不累加;
4、所有成果加分均应有书籍原件证实,否则不得加分;参编、翻译著作文字在2万字以下的,不得加分;
5、会议宣读论文必须有录入该文的大会议程和论文集(论文集光盘);收入论文集的必须有论文集(论文集光盘),否则不予加分。同一论文在不同的学术会议上宣读或收录,计最高分,不累加;
6、各培养单位应确定、公布本单位认可的权威期刊目录,鼓励研究生发表高水平科研成果。
7、ISTP、EI收录的会议论文,各培养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对应的细则内容,计分控制在20分至30分每篇。 |
EI收录论文 |
30分/篇 |
ISTP收录论文 |
20分/篇 |
国家核心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 |
15分/篇 |
一般学术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 |
5分/篇 |
收入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论文集的论文 |
5分/篇 |
《武汉大学研究生学报》发表的学术论文 |
3分/篇 |
独自出版学术专著 |
40分/部 |
独自出版学术译著 |
30分/部 |
参加翻译学术著作达5万字以上 |
10分/部 |
参加翻译学术著作达2万至5万字 |
5分/部 |
参加编著学术著作达10万字以上 |
15分/部 |
参加编著学术著作达5万至10万字 |
10分/部 |
参加编著学术著作达2万至5万字 |
5分/部 |
在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上宣读的论文 |
10分/篇 |
五、社会活动、文体活动、社会工作计分标准
|
名次 |
获奖等级 |
先进集体 |
社 会 活 动 |
文体活动 |
备 注 |
主要干部 |
其他干部 |
其他学生 |
学科竞赛 |
非学术论文 |
社会实践
挂职锻炼 |
社
会
活
动
与
文
体
活
动 |
国
家
级 |
1 |
一 |
15 |
12 |
10 |
15 |
|
|
15 |
1.先进集体指先进党支部、优秀班集体等,并应有有关文件证实。同一集体因同一原因获不同“先进集体”称号,学生计分取最高分,不累加;
2.先进集体中主要干部为班长、团支书、党支部委员,其他学生干部为班委、团支部委员,其他学生为该集体中的其他学生,得分计入社会工作得分中;
3.学科竞赛、文体活动若为团体,所有成员均获得该项相应名次得分;
4. 同一文体活动获不同等级奖,计最高分,不累加,若为不同项目,可累加;
5. 非学术论文指社会调查报告、社会实践报告、关于学校建设性意见报告、散文和诗歌(通讯、简讯等不计分,本项计分不超过五篇);
6. 省级非学术论文指在省级刊物、报纸上发表的非学术论文;
7.各种获奖和发表的论文均应有证书原件或证明,否则,不予认可;
8.凡担任校学生干部职务者须有学校有关部门或学院文件证实;
9.兼任多项学生工作职务者计最高分,不累加;
10.因解职、辞职、免职使任职时间不足一届的2/3的学生干部不予加分,增补、升任的干部按任职时间在2/3以上的职务计分;
11.社会工作计分视学生干部的实际工作情况取最高分或最低分或中间分,由院系评审领导小组确定;
12. 参加研究生工作部、校团委组织的社会实践、挂职锻炼且受到表彰者获得相应加分;按课程要求参加社会实践、实习的,不应加分;
13.参加学校有关部门组织的“三助”工作不应加分。 |
2-3 |
二 |
12 |
12 |
4-5 |
三 |
10 |
10 |
省(部市)级 |
1 |
一 |
12 |
10 |
8 |
12 |
10 |
|
12 |
2-3 |
二 |
10 |
10 |
4-5 |
三 |
8 |
8 |
校党委校行政(地市)级 |
1 |
一 |
10 |
8 |
6 |
10 |
8 |
|
10 |
2-3 |
二 |
8 |
7 |
8 |
4-5 |
三 |
6 |
6 |
6 |
院党委(校部 )级 |
1 |
一 |
8 |
6 |
5 |
8 |
7 |
8 |
8 |
2-3 |
二 |
6 |
6 |
6 |
4-5 |
三 |
4 |
5 |
4 |
校研究生会级 |
1 |
一 |
6 |
5 |
4 |
6 |
|
|
6 |
2-3 |
二 |
5 |
4 |
4-8 |
三 |
4 |
3 |
院研究生会级 |
1 |
一 |
4 |
3 |
2 |
4 |
|
|
4 |
2-3 |
二 |
3 |
3 |
4-8 |
三 |
2 |
2 |
社
会
工
作 |
9--12 |
6--9 |
3--6 |
0--3 |
校研究生会正副主席、秘书长
校博士生分会主席
研究生学报社社长 |
院研究生会主席
院博士生分会主席
研究生学报社副社长、主编
学院(直属系)研究生党支部正、副书记
校博士生分会副主席、秘书长、部长
校研究生会副秘书长、部长 |
校研究生会副部长
院研究生会副主席、秘书长、部长
校博士生分会副部长、副秘书长
研究生学报社副主编
班长、团支部书记
学院(直属系)研究生党支部组织、宣传委员 |
院研究生会副部长
校研究生会、博士生分会工作人员
研究生学报社编辑
团支部委员、班委委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