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遥感信息工程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充分发扬民主,齐心协力把学院建成一流学院,根据学校有关精神,学院成立教授委员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教授委员会是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中重大事项决策的咨询、评估、建议、监督、指导机构。
第三条、教授委员会在主任的主持下开展工作,对学院的重大决策提供科学的咨询意见;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在重大事项决策前,应充分听取教授委员会的咨询意见。
第四条、教授委员会致力于发挥教授们在学科建设、师资培养、人才引进、教学与科研工作及学术水平评估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积极倡导教授办学、专家治院,促进学院各项事业整体、持续、和谐发展。
第二章 学院教授委员会的组成
第五条、学院教授委员会由学院全体教授和学术专家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若干人。主任由全体委员口头推荐或票选产生。
第六条、学院教授委员会设秘书处,由主任提名设秘书长1人。
第七条、每届教授委员会任期四年,委员任期与学校的聘岗聘职工作保持同步。委员离开学校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经教授委员会主任同意,可以书面形式或电子文本形式对教授委员会的活动内容发表意见。
第八条、学院教授委员会实行例会制,一般每两月召开一次会议,采用表决制对相关议题议案作出决定。教授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临时召集会议,商讨、决定相关工作事项。
第三章 学院教授委员会的职责
第九条、教授委员会对学院学科建设、师资培养、人才引进、科研工作和学术水平评估等重大建设项目和科研项目进行审议,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主要职责有:
(一)对学院学术发展方向、学科建设提供决策咨询;
(二)对学院的各项发展计划、重要政策和改革措施等提供咨询;
(三)对学院的管理过程提出建设性建议;
(四)对学院年度预算提供咨询;
(五)对学院内设机构设置提出建议方案;
(六)对学院拟引进人才,教学、科研系列岗位拟聘人员提出评议方案并进行评价;
(七)评价监测全院教学质量水平,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八)向学院及时、准确地反映全院教师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条、教授委员会负责评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计划,评议拟引进的优秀人才,推荐国内外重要的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
第十一条、教授委员会对学院学科建设经费的分配有建议、督促和监督权,对资助的领域、方向及重点项目进行评审,并监督项目的实施。
第十二条、在职称晋升和硕、博研究生导师资格的评审中,负责对本学科申报人员的学术水平和任职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和评议,并提出排序推荐名单,供学院职称评审委员会参考。
第十三条、在院内各重要岗位竞聘工作中,教授委员会负责对聘任人员的业绩进行审议,提出建议供学院聘岗聘职委员会参考。
第十四条、在学院与国内外院校的校际交流中,教授委员会负责交流人员的评议、推荐、排序。
第十五条、负责对申报各类奖励的科研成果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教授委员会委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为人师表,认真履行职责;
(三)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所讨论的敏感问题严格保密;
第十七条、指导、组织学院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八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学院教授委员会主任同意并经三分之二委员通过。
第四章 学院教授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教授委员会的议题由主任根据学校学院的相关工作部署内容提出,也可由党政联席会议提出,或者五分之二(含五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就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提出。
第二十条、教授委员会会议提出的议题,应注明附议人数或轻重缓急程度。教授委员会在职责范围内形成的评价或评估意见,应注明赞成或反对人数。
第二十一条、教授委员会会议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开会,对缺席会议的,以自动放弃表决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学院教授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