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推进我校研究生实践育人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0]11号)、《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2]1号)精神,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教学实习实践,研究生挂职锻炼和研究生自主实习实践等是学校研究生实践育人的主要形式。
第三条 实践育人基地是开展实践育人工作的重要载体。学院本着“育人为本、互惠双赢”的原则,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共建研究生挂职锻炼基地、研究生实习实践基地。
第四条 学院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共建的实践育人基地,原则上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有专人负责基地的建设规划、信息联络、日常管理;
(二) 为研究生实习实践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保障;
(三) 有能力保障实习实践研究生的人身安全;
(四) 能够长期提供一定数量的实习实践岗位;
(五) 要按照学校相关规定,选配专门的指导教师。
第五条 学校将实习实践列为研究生培养的必修环节。学术学位研究生实习实践累计不少于3个月,计2个学分;专业学位研究生实习实践累计不少于6个月,计4个到8个学分。
第六条 研究生导师负有实践育人的重要责任,要支持、指导研究生参加实习实践。导师指导研究生实习实践计算工作量,并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七条 参加实习实践的研究生要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在实习实践期间,服从学校及实践单位的安排和管理,遵守学校和实践单位的规章制度。
第八条 研究生在实习实践期间涉及的知识产权纠纷,由研究生本人于实践单位通过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九条 学院应加强研究生实习实践安全纪律教育和上岗培训工作,把研究生安全纪律教育贯穿于实习实践的全过程。
第十条 研究生在实习实践期间,因患病而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学校或者实践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研究生参加实习实践,经考核合格者,可取的相应学分,计入研究生学籍档案。实习实践相关材料归入其人事档案。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实践育人专项基金,对研究生实践育人工作的优秀组织单位、优秀团队、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定期总结、交流研究生实习实践优秀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