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缓解部分研究生就学期间的经济压力,调动研究生参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的积极性,增强研究生自教自管和实践创新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教财[1999]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14号)和《武汉大学校院(部、系)两级财务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武大字[2006]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中所称教学助理(以下简称助教),是指研究生从事本专科生的作业讲评、疑问解答、实验实习指导等教学辅助工作和非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生的教学等工作;研究助理(以下简称助研),是指研究生协助导师从事资料收集、社会调研、科学实验、理论研究等工作;管理助理(以下简称助管),是指研究生从事学生班主任和辅导员、聘用单位事务管理等工作。
第二条 学校鼓励、支持、指导研究生兼任助教、助研、助管(以下简称“三助”)工作。研究生“三助”工作实行核定岗位、公开竞聘、择优录用、定期考核、按劳付酬的原则。
第三条 应聘“三助”岗位的研究生应当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学业优良、身心健康,不因兼任“三助”工作影响本人正常的学习和科研活动。
第四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的申请与聘用工作一般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完成。研究生应聘“三助”岗位需填写《武汉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申请表》,经导师同意,培养单位推荐。研究生承担本科生、硕士生班主任或辅导员助管岗位的,还须分别报经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批准。
第五条 每位研究生不能同时受聘助教和助管岗位。受聘研究生应与聘用单位或聘用者签订“三助”工作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的聘期,一般以学期为单位。聘用单位或聘用者确认受聘研究生不能胜任工作或受聘研究生在聘期内违反校纪校规或课程考试不及格,应予以解聘,但须提前一周书面通知受聘研究生;受聘研究生因故不能继续兼任“三助”工作的,应提前一周向聘用单位或聘用者提出书面申请。部门和直属单位解聘、停聘、改聘研究生助管的,须报学校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聘用单位和聘用者应对聘用的研究生进行岗前指导或培训,明确其工作职责和相关要求。
第八条 研究生兼任助教和助管工作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10小时。
第九条 受聘研究生“三助”工作一般按月考核。由聘用单位或聘用者根据受聘研究生的岗位职责、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条 考核设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凡在受聘期间违反校纪校规、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或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均视为考核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不能续聘,并取消其下一学期应聘“三助”岗位的资格。
第十一条 研究生“三助”工作劳酬根据考核结果发放。考核合格的,按资助标准的全额发放;考核不合格的,酌情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