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提取时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㈠ 办理提取时应当提供的单位证明及个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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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来办理提取的,提供单位盖章审核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以及本人身份证。
2、以房屋产权人或贷款人配偶身份提取的,应当同时提供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或能证明婚姻关系的户口簿。
3、办理提取时,所需证明材料应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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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根据不同的提取条件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和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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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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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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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买商品房的(无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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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正规商品房买卖合同,若合同未备案,则需提供两证②购房首期付款凭证或全额付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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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无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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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②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③购房首期付款凭证或全额付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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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购买集资建房的(无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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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集资房协议,规划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修建集资房的批复文件②购房首期付款凭证或全额付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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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购买二手房的(无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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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二手房交易正规合同②房屋产权证③国有土地使用证④过户契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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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造、翻修自住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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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②工程费用预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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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大修自住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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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房屋所有权证②房地产行政主观部门质量监督审批资料③工程费用预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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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离、退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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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离退休证或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离退休证明②办理过公积金贷款的还需提供公积金贷款结清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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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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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证明②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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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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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或出境定居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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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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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死亡证明或法院出具的判决书②具有法律效力的合法继承证明和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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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进入封存账户封存满两年未重新就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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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我分中心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集中托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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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进入封存账户封存未满两年但已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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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我分中心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集中托管凭证》②地方民政局核发的《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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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业务办理程序
1、职工本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单位进行核实,符合提取条件的,出具加盖单位印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3、职工本人或配偶持有效身份证明和所需资料到高校分中心营业大厅办理提取手续。
4、高校分中心营业大厅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5、准予提取的职工由营业大厅办理完提取手续后将提取款项直接转入其个人指定账户内。
三、注意事项
1、住房公积金提取后账户内必须保留百元左右余额(销户支取除外);
2、职工可在武汉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http://scxx.whfcj.gov.cn/index.asp上查询自己的购房合同是否已登记备案。
4、符合上表第1-4项提取条件的,并且没办公积金贷款的自购房合同签定之日或房产证签发日期起三年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提取金额不能超过应付房款总额;若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则只能办理委托扣划手续。
5、符合上表第5-6项提取条件的,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质量监督审批资料办理完成之日起三年之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提取金额不能超过应付款项总额;
7、符合上表第9-15项提取条件的,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并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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