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在国家科技创新投入不断加大的形势下,在全校科研人员共同努力之下,我校承担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规模日益增大,项目研究成果为我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等方面作出了较大贡献。国家在落实“放管服”方面的一系列利好政策也在不断为科学家松绑,但同时也加大了对项目执行不力的监督和惩处力度。
为防范我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结余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合管理过程中实际问题,经与财务部协商,拟进一步规范我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含项目牵头、课题承担、一般参与)结余资金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结余资金为项目执行期结束后财务账面剩余资金。原则上,项目执行周期结束后,在未取得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正式结论前,结余资金不能继续使用;
二、项目执行结束时间在本通知发布日之前的项目,即日起冻结项目余额直至专业机构下达该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正式结论;
三、项目执行结束时间在本通知发布日之后的项目,在项目执行结束后(不再另行通知)冻结项目余额直至专业机构下达该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正式结论;
四、执行期已结束尚未完成综合绩效评价的项目,如需支付“应付未付”和“预计支出”等款项,填写《武汉大学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延期使用申请表》(附件1),经科发院、财务部审核通过后方可继续使用相应部分经费;
五、已下达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正式结论的项目,应在结论下达后的一个月之内及时填写《武汉大学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结余经费使用审批表》(附件2),经科发院、财务部审核通过后方可在直接经费开支范围内继续使用。按照国家最新有关文件精神,按规定留归承担单位使用的结余资金,不再执行2年收回政策,项目组应结合科研需求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六、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等项目结余资金参照此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说明:财务系统中各项目执行期的确定,以项目立项登记时提交至科发院项目处的纸质资料为依据。若执行期登记有误,或因故产生变更、延期的,请携带相关佐证材料至科发院项目处102办公室办理变更备案。
特此通知
联系人:刘郝弦、乔进
联系电话:027-68773977
附件:1. 《武汉大学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延期使用申请表》
2. 《武汉大学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结余经费使用审批表》
科发院项目处/重大项目管理办公室
2021年11月26日